报废生产线销爆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1.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报废生产线、报废生产设备和报废设施的销爆处理。 1.2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报废生产线的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销爆处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规范 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wj2531 接触火药、炸药、火工品药剂的废旧设备、管道及附件安全处理要求 wj9049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4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6 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总则 3.1 公司报废生产线必须在实施销爆处理,彻底消除燃烧、爆炸、中毒等各类危险源、点后,其生产设备、设施方可改作其他用途。 3.2 公司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采用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销爆处理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3.3 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工程应从申请立项、评审及批复、工程承包单位资质、技术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工程验收等方面严格按程序进行,采取先进、成熟的技术措施,保障销爆处理的安全进行,全面、彻底地消除报废生产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4、综合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 4.1 申请立项 报废生产线进行销爆处理之前,应由公司向 XX 省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相关证件复印件、拟承当销爆设计与施工单位资质及销爆工程业绩、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销爆处理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 4.2 评审及批复 4.2.1XX 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接收立项申请后,应组织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对公司提交的申请立项文件进行评审。 4.2.2 通过专家组评审并落实专家评审意见后,由省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始销爆处理施工。 4.3 工程承包单位 4.3.1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民爆行业技术专家,并为项目所有涉危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4.3.2 工程承包单位应与公司签订销爆处理工程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4.4 技术方案设计 4.4.1 工程承包单位应对报废生产线进行危险源、点统计,列出危险源、点明细,全面掌握报废生产线上危险源、点位置,危险品种类、数量、感度特性等,并对一旦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危害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