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集团土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生产经营建设用地需要和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矿井、各单位土地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土地,包括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单位通过行政划拨、有偿使用以及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本制度所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新增用地、土地利用与保护、土地处置及监督等全过程的管理。第四条公司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第五条公司土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取得,规范使用土地; (二)统筹规划,节约集约用地; (三)有效盘活,合理处置土地; (四)加强监督,维护总厂土地权益。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地质处设立土地管理科,统一负责公司所有土地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环境,指导、监督所属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公司土地管理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及相关用地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各单位土地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核; (四)指导所属各部门、单位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协调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五)负责对重大土地复恳项目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初审工作; (六)组织开展公司土地整合利用和处置工作; (七)组织拟订公司内部有关土地处置方案; (八)指导、监督所属各部门、单位土地管理工作; (九)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第三章规划与计划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取得、利用和处置土地,应当依据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 第八条土地管理科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各单位积极编制土地利用规划。 第九条土地利用规划经各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各单位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于每年 10 月中旬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用地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新增用地 第十一条生产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在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年度计划和国家有关建设用地标准等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标准使用土地。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新增非生产性用地。所属各部门、单位商业(产品销售除外)、旅游、娱乐、商品住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