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合同期、服务期的区别与应用 在讨论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合同期、服务期等相关名词
如何正确区别以上各种概念,如何正确应用,是我们今日讨论的话题
试用期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目的是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定在劳动合同后,有时间进一步相互了解,以最终确认是否需要继续劳动关系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试用期与双方是否继续劳动合同密切相关,并涉及全体劳动者
见习期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目的,是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育教育,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养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他们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的要求;同时,使用人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察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他们,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
见习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见习期满,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职务,确定工作岗位
对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服务政策中明确,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