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制度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及其解读摘要:现有的农村宅基地规范制度是不系统,不科学的,造成农村宅基地利用率很低,宅基地需求紧张,空心村大量存在
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着眼宅基地的利用效率和公平,设计新的宅基地使用制度,包括宅基地使用期限的建立,宅基地流传程序的规范、宅基地流转模式的开拓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宅基地合理使用法经济学一、农村宅基地制度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及其解读(一)宪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1】根据20XX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十条;]【1】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宪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局限在所有权的限制层面,不仅规定了所有权的归属,也规定了所有权的转让的限制,但是对于宅基地的使用,却没有更好的规定,只是做出合理使用的要求
(二)法律法规的规定1、《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及其解读该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根据200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