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根据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被告提交)证据一 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1、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向原告出示的就是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告是知道该商标是正在申请注册之中的;2、原告以及被告的相关材料上都明确标注“TM”标识;3、商标等信息是公开的并可以查询的,原告作为一个商事主体是应该知道该商标的注册状况的。4、商标申请人把商标授权公司并同意公司转授权第三人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且商标的申请时间与公司成立时间没有必定的联系。证据二 网页宣传复制光盘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质证意见:该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光盘的来源及其内容的客观性无法查证,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证据三 xxx 报真实性:有异议;质证意见: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因为:1、原告提交的 XXXX 报第三版和四版中缝的有原告加盟店“xx 省 xx 市连锁加盟店”字样,足以说明是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印制的。2、原被告的“xxx 加盟合同”于 2024 年 9 月 3 日签订,被告公司首批 xxx 报系于 2024 年 10 月 20 日首次送印;3、该证据显著标注“TM”标识,证明被告在合同签订前已向原告告知其商标的权利状态,原告对此明知且认可。且原告自己的门头招牌和印刷的报纸(xx 案中提交的报纸是 xxx 印制的)上显著标注“TM”标识。证据四 xx 手册真实性:有异议;质证意见:1、原被告的“xxx 加盟合同”于 2024 年 9 月 3 日签订,被告公司首批 xx 手册系于 2024 年 10 月 20 日首次送印。因此,原告所称被告在与其签订合同前虚假宣传与事实不符;2、该手册中显著标注“TM”标识,证明原告知到商标的权利状态,原告是明知且认可的。3、该手册最后一页内侧印有原告的店名,足以证明是签订合同之后印制的。证据五 河南 xxxxxxx 网页光盘真实性:不予认可;质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