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24)(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9 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2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6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4 月 10 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 年 10 月 27 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5 号)同时废止。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司注册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法律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法律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法律规范。 (二)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 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 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根据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法律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法律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 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六) 发布软件产品登记公示。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登记、报备和管理工作。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