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民 事 起 诉 状原告甲银行,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展,路翠娟,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66997101,66837262,13983732558,13608364847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大黄路 6 号竞地花园商务楼 B 座 10-3
被告乙,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幢×号
电话:×××××被告丙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电话:××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重庆市××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同时由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90090
40 元,利息 10566
27 元,共计 300656
67 元;二、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位于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幢×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 5000 元,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0 年 11 月 10 日,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重庆市××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同时,签订《重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与《重庆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保证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约定:由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335000 元用于购买位于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幢×号房屋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借款期限自 2000 年 11 月 16 日起到 2020 年 11 月 16 日止;贷款利息按月息4
65‰计算,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每月归还 2319
59 元;第一被告连续三个月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