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9 号)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已于 2006 年 1 月 13 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 年 1 月 20 日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律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进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根据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五座以下小型汽车。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安全运行、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进展情况和城乡公交客运状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进展规划,实施宏观调控,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市辖区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公安、财政、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汽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舞支持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舞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反映会员意愿和要求,维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