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霸王条款点评一、 关于霸王条款的定义所谓霸王条款,是指在交易合同中违反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精神的格式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 39 条将格式条款定义为“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纳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
国际上大多称格式条款为“标准条款”或“标准化合同”
格式条款起源于 19 世纪西方工业革命时期
为简化订约程序,加速交易速度,提高经济效益,行业和企业经过不断摸索和总结,形成的商业习惯和固定条件,并将其格式化从而形成双方交易的合同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霸王条款肯定是格式条款,但格式条款不必定是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的特征有三:一是霸王条款是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构不成霸王条款;二是霸王条款违反了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精神;三是已经履行了的格式条款
没有履行的格式条款构不成霸王条款
如某酒店告示规定“禁止自带洒水”,该类告示属于酒店的要约,当消费者因此而不在该酒店消费时,它就不是霸王条款
只有当消费者在该酒店消费但又不接受“禁止自带酒水”的要约时,该条款才构成霸王条款
二、如何认识霸王条款霸王条款往往与“垄断经营”和“优势地位”相联系,经营者往往利用垄断或经营者的优势地位,制定出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条款,强迫处于弱势地位的另一方不得不接受此类合同条款所设定的交易条件,从中牟取在正常交易条件下不能取得的不当利益
目前对霸王条款的认识主要有两种观点:凡是站在我国国民收入、消费水平和消费者素养等现实基础上的,认为霸王条款确实大量存在,并必须禁止;凡是从进展的角度和发达国家角度出发的,认为对所谓霸王条款问题看的严重了,而且商业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应当宽容,可以通过市场去调节
甚至认为所谓霸王条款的说法不准确
▲我个人认为:霸王条款的提法是近两年来中消协率先提出的,他不是法律用语,而是对消费领域中不平等格式条款的一种概括性的、通俗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