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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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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黑办发[2024]6 号)发布时间:2002 年 2 月 28 日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法律规范化,保障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国家部属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执行本办法。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员工实行结构管理。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严格控制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增长。 第四条 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是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工作岗位,明确单位与员工聘用单位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五条 事业单位员工的分配收入应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加分配的原则,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制造性。 第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事业单位员工的结构比例标准按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比例标准执行。事业单位应根据职责明确、权限清楚、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科学设置岗位。各岗位要求作为员工-1-聘用、考核、奖励、晋升等的依据。 第八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责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即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据岗位性质和所需资格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及高、中、初级职务的结构比例,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对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用数额,逐年到位。 第九条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逐步实行职员制。职员等级具体设置为:一级职员(正)、一级职员(副);二级职员(正)、二级职员(副);三级职员(正)、三级职员(副);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各等级应在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本单位管理人员最高职务等级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的要求以及管理人员现任职务和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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