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农兴山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为蔡正国、杨正斌、蔡正根、王文仁、王文志5人发起,于2014年8月2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十堰农兴山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300万元
本社法法代表人:王文志(理事长)本合作社住所: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朱庄村六组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山羊养殖、销售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