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中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问题及其完善(一)撤销涉外裁决的管辖法院《仲裁法》第58条对撤销国内裁决的管辖法院作了规定,即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但是对撤销涉外裁决的管辖法院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其第65条的规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也应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这是对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所作的地域和级别规定
对其地域的规定,是因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易于对撤销申请进行审查和调查,其所作的撤销裁定也易于送达和执行;对其级别的限定,是鉴于仲裁活动本身的重要性和较高的技术性,中级人民法院更为胜任
但具体来说,哪些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这就涉及到哪些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和涉外仲裁裁决的认定问题
如果涉外仲裁裁决仅指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那么,中国目前内地的涉外仲裁机构只有一家,即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包括北京总会和上海深圳两个分会
照此说来,有权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只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家中级人民法院
但是,实际上,依照《仲裁法》重新组建的国内仲裁机构也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并作出涉外仲裁裁决
一方面,《仲裁法》并未明文禁止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受理涉外案件,其第66条第1款只是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它并未否定“中国国际商会”之外的其它组织也可以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
另一方面,早在1996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就下文确认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更为关键的是,199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实施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对此作了进一步的确认
因此,一项裁决是国内裁决还是涉外裁决,并不能根据仲裁机构是国内机构还是涉外机构来区分,而应根据争议事项的性质是否具有涉外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