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XX 市出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活动,保证鉴定质量,实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是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 XX 市从事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独立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六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相关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 第七条医疗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第八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方、当事人的监督。 第九条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第十条医疗过错鉴定实行回避、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第十一条医疗过错鉴定由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第十二条医疗过错鉴定应当由委托方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委托方出具的综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案情摘要、委托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说明等; (二)医疗档案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原片(x 片、ct 片、mri 片等)、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及记录、麻醉同意书及记录、病理报告(必要时提供大体标本、组织蜡块、切片)、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6h)补记的病历;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以及取出的植入物、异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医疗过错鉴定的受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查验鉴定委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