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年综合改革试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湖南财政厅 附件 22016 年度综合改革试点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技术要求 一、建设标准 以国家和省颁布的工程设计规范进行工程布局,工程设计标准严格按《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和《高标准农田建设》(db43/t876)执行
二、预算定额标准 预算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 号)和《XX 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补充定额标准(试行)》(湘财建〔2014〕22号)执行
三、选址要求 项目区范围应相对集中连片,整村推进
土地整治后,项目区的耕地面积不得减少
选取的项目区,超过 85%的面积必须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单个项目建设规模不得低于2000 亩,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设立多个实施片块的,实施片块数不得超过 3 个
四、工程建设要求 科学安排各类工程,重点布设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的骨干工程,完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综合体系
项目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区的整体性,不得以逐级拆分预算指标的方式进行项目设计
(一)土地平整工程 土地平整工程布设须因地制宜,所选土地平整区域应相对集中连片,土层厚度超过 60 厘米,相邻田块高差在 30 至 50 厘米之内
需远距离外运客土的不得布设土地平整工程,单纯的土地翻耕和田坎修筑工程禁止布设
需布设土地平整工程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说明所选土地平整区域现状条件,布设理由等,并附具土地平整区域所涉及乡镇、村组及土地权益人同意实施土地平整工程的意见和设计单位意见
土地平整工程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工程资金不得用于其他工程,如用于其他工程相应调减该项目预算资金
(二)禁止布设的工程 1
禁止在已实施了农业综合开发、小农水工程等涉农工程上布设整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