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办法 各县(区)监察局,市级各部门监察科(室): 开展电子监察工作,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是实现我市“十二五”发展良好开局,推进“开放奋进,加快发展”的具体举措
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网上巡察,突出电子监察成果运用,确保电子监察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现将 XX 省监察厅印发的《XX 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办法(试行)》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XX 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强化效能监察,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X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的市(州)、县(市、区)应同步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
第三条 XX 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子监察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具体实施,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协调配合
第二章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监察机关对以下情况实施电子监察
(一)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包括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情况,以及审批流程是否规范、效能指标是 否符合要求、群众是否满意等情况
(二)部门落实“两集中、两到位”规定情况
(三)部门窗口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四)行政审批通用软件使用情况
(五)电子监察系统运行情况,包括电子监察设备是否符合监察工作需要,网络是否畅通,数据是否准确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察的情况
第三章电子监察的方式 第六条监察机关采取以下方式开展电子监察
(一)视频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