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发布单位】 80608【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9-07-02【生效日期】 1999-07-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市外贸发展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1999 年 7 月 2 日 XX 市政府) 第一条第一条为有效地发挥外贸发展基金的作用,增强外贸出口的实力和后劲,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XX 市行政区域内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有创汇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三条第三条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既要体现扩大出口的政策导向和扶持外向型企业的发展战略,又要考虑投入产出的比例和实际效果,保证外贸发展基金逐年滚动积累。 第四条第四条 XX 市外贸发展基金是市政府建立的用于调节和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 (一)优先扶持大宗商品,特别是机电产品、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品、名牌产品及有一定辐射力的地方工业产品的出口。 (二)营造国际商贸大市场项目的市场调研、招商引资的前期工作。 (三)引进国内外有出口能力的外向型或专利技术等项目的前期工作。 (四)培育新的出口示范企业,特别是农、林、牧、副、渔行业名、优、特、新产品基地的前期建设。 (五)市场前景较好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前期工作。 (六)开拓多元化市场,到非洲、南美、中东、东欧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推销商品或办展、参展。 (七)外贸出口方面的重点课题研究。 (八)促进电子商务和出口信息网络的建设。 (九)奖励连续三年经济效益、出口创汇双增长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奖励开发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确有显著成绩的私营企业。 (十一)奖励超额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计划的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 第五条第五条外贸发展基金的来源。每年年初由市财政预算定额安排 2000 万元专户储存,由市里统筹使用。 第六条第六条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上每年拿出四分之一的资金用于各种奖励和补贴,四分之三作为周转资金使用。 第七条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 (一)、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条件申请周转资金的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财政局。申请文件要有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效益评估内容。 第八条第八条市外经贸委应会同市财政局对使用周转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报经市政府主管外经贸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