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延长羁押期限”问题研究廖荣辉摘要:我国现行的延长羁押制度对于成功地展开刑事追诉活动,防止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避免其毁灭证据、串供甚至威胁证人、被害人等,都是卓有成效的;在不断的延长羁押过程中,嫌疑人、被告人也丧失了再犯新罪、自杀以及危害社会的能力
但作为一种沉重的代价,延长羁押制度法治化水平也确实是不高的,无论是延长羁押法定、程序保障、比例性等实体性原则,还是权力监督、司法救济等程序性原则,都没能在我国延长羁押制度中得以确立
拟通过分析延长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完善现行延长羁押制度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刑事案件羁押延长在中国刑事诉讼中,法定的强制措施共有五种,其中与羁押有关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刑事拘留和逮捕
无论是刑事拘留的期限,还是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尽管在法律中有明确的限制,但都存在着一系列延长的情况
当前,我国作为羁押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延长羁押制度存在较突出的问题,成为制约人权建设、诉讼效率、社会公平的重要障碍
一、刑事案件延长羁押期限的现状和问题(一)拘留期限的延长存在的问题刑诉法第69条①规定了刑事拘留的基本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
基本期限为3日,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但司法实践中,拘留期限的延长存在相当多的问题
侦查机关(部门)对呈捕的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的比率相当高,几乎“每拘必延”从立法的原意看,我国刑诉法是把3日的拘留期限作为常态,对延长1至4日的要求也不严格,而对30日的拘留期限则作了严格的规定
但据统计②,2007年第一季度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审查(决定)逮捕案件中,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的有446人,其中未延长拘留期限的10人,占全部被拘留人数的2
24%;延长至七日的为37人,占全部被拘留人数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