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公安局办公室文件遵公办〔2007〕78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公安局、分局,局机关各部门:为确保全市如实立案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受理、立案工作,遵义市公安局在广泛征求各地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遵义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程序规定(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局刑侦支队
附件:1993年9月9日公安部关于报警案件统计中几个问题的解答遵义市公安局办公室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1遵义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严格刑事案件受理、立案工作,确保如实立案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1993年9月9日《公安部关于报警案件统计中几个问题的解答》、《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规定
第二章刑事案件受理程序第二条案件来源:(一)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案件: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控告、举报的材料;2、被害人的控告、知情人、目睹人、发现人和其他公民的举报;3、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检举、揭发;4、其他司法部门办案活动中发现移送的材料;5、工商、税务、国土、卫生、技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发现移送的材料
(二)公安机关主动发现和直接受理案件:21、刑事案件的侦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犯罪线索;2、通过秘密侦查措施手段发现提供的犯罪信息资料;3、预审期间对案犯的审理和调查取证活动中,以及羁押人犯中发现提供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