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公安局办公室文件遵公办〔2007〕78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公安局、分局,局机关各部门:为确保全市如实立案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受理、立案工作,遵义市公安局在广泛征求各地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遵义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局刑侦支队。附件:1993年9月9日公安部关于报警案件统计中几个问题的解答遵义市公安局办公室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1遵义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严格刑事案件受理、立案工作,确保如实立案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1993年9月9日《公安部关于报警案件统计中几个问题的解答》、《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规定。第二章刑事案件受理程序第二条案件来源:(一)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案件: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控告、举报的材料;2、被害人的控告、知情人、目睹人、发现人和其他公民的举报;3、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检举、揭发;4、其他司法部门办案活动中发现移送的材料;5、工商、税务、国土、卫生、技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发现移送的材料。(二)公安机关主动发现和直接受理案件:21、刑事案件的侦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犯罪线索;2、通过秘密侦查措施手段发现提供的犯罪信息资料;3、预审期间对案犯的审理和调查取证活动中,以及羁押人犯中发现提供的犯罪线索;4、户口管理等治安管理中,发现提供的犯罪信息资料;5、在情报信息分析研判中发现的犯罪信息资料。第三条案件受理程序:(一)案件受理的程序。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无条件接报,规范化受理”和“谁接报,谁登记”,作好《值班记录》,认真填写《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并妥善做出以下处理:1、对接报的案件,首先应核实案件性质及发案地、报警人联系方式,对故意杀人、放火、投毒、爆炸、抢劫、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重大盗窃等大要案件,出警同时应报告带班所队领导和公安局值班领导,必要时报告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2、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进入立案程序。3、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立即登记并在24小时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报案人。4、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它主3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5、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它处理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1)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2)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正在逃跑的;(3)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4)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被发现的;(5)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6)其它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6、在接受刑事案件后,应立即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一式四份,一份受案单位存档,一份报案件主管部门,一份交案件主办部门,一份交报案人收执。填好《接受案件回执单》后,将其及时送达报案人和案件主管部门。(《遵义公安案件信息系统》建成后可直接生成《接受案件回执单》)7、在接受案件24小时内将案件信息录入《遵义公安案件信息系统》。对于报警称是刑事案件,但处警后发现明显属于行政(治安)案件、民间纠纷、报警求助或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