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整理精心整理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自动离职后工龄计算争议处理职工离职后工龄计算争议处理Goodfun 网摘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 “跳槽 ”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目前,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1)《劳动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4)《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 ”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劳人计[1984]39号)
(5)《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
(6)《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3号)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职工擅自离职、停薪留职期满不归如何处理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 ”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3条 “⋯⋯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
因为未经批准, 擅自离职的, 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