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附件 广 东 省 义 务 教 育 标 准 化 学 校 标 准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包括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含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 二章 办学 条件 第三条 学校有独立的校园。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含九年制学校小学阶段,下同)不低于 18 m2,初中(含九年制学校中学阶段,下同)不低于 23 m2。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 9.4 m2,初中不低于 10.1 m2。 第四条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确保学生和 — 2 — 教职工安全。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校园周边 200 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要求。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学校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 6 班、不超过 36班,九年制学校不超过 54 班。小学班额不超过 45 人,初中班额不超过 50 人。 第六条 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及九年制学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 (一)校舍。 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 7 m2,初中(不含宿舍)不低于 9 m2。学生宿舍小学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5 m2,初中不低于 5.5 m2。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每个教学班应当有普通教室 1 间。学校有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可由具有视听功能的计算机教室代替)、美术教室、书法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