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是2000 年3 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57 号令颁布的,细则主要规范规定了全省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等所有在当地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的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办法、计发标准等一系列相关规定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
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
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
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被保险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均应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 本实施细则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
国家机关公 务员、财 政全额拨 款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 金计征 和发放 办法另 行规定
第三 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 根据需 要在镇(乡 )、街 道 、行业、大 型 企业设 立办事处或代 办点
第四 条 单位要向 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 取 《社会保险登记证 》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 称、住所或地址 、单位类 型 、组织机构统一代 码 、主管部门 、隶 属关系、法定代 表 人或负 责 人、开 户银 行及帐 号、在职和离 退 休 人员名 册 、社会保障 号等
新 开 办的单位,要在批 准开 办或领 取 营业执照 30 日 内到 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从单位开 办之 月起 计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