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二、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2.在刑事诉讼中,国家的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3.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上,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4.诉讼程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三、刑诉的目的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辩证统一关系统一性: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相辅相成的,应当并重,不能偏重其一,只强调惩罚犯罪,忽视保障人权势必会导致蔑视法律、违反程序、刑讯逼供,造成很高的错案率,既不利于保障人权,也不利于惩罚犯罪。如果只重视保障人权而忽视惩罚犯罪,则势必会放纵犯罪,秩序的稳定难以实现同样不利于刑诉的根本目的。正确惩罚犯罪与保障受害人的权利以及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统一的,正确惩罚犯罪离不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保障人权离不开惩罚犯罪,对于保障人权来说,惩罚犯罪是有力的工具性保障。矛盾性:如疑难案件的处理,非法获得的证据要不要排除;律师对知悉的职业秘密是否应当保密,这些都涉及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冲突。当出现冲突无法解决时,应当采取权衡原则,综合考虑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作出决定。四、刑诉结构、四类诉讼法结构特点刑诉结构指的是刑事诉讼法的诉讼模式,是指控、辩、审三方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1.弹劾式诉讼的特点:a.只有私诉,没有公诉。b.原、被告在法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c.审判采用言辞的原则和公开的方式。2.纠问式诉讼的特点:a.国家开始行使追诉权,指国家开始追究犯罪。b.没有区分控、审职能,控诉和审判职能融为一体,有损公正性。c.被告在整个诉讼中毫无人权,成为诉讼的客体,刑讯逼供合法化。d.审判具有一定的秘密性。3.当事人主义特点:a.在侦查中就赋予被告人比较多的抗辩权。(沉默权。聘私人侦探,律师等)b.在起诉阶段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检察官只要向法官提交诉状则审判活动启动)c.在审判阶段,整个审判的进程主要决定在控辩双方手中(通过主询问和反询问来进行推进,法官采取消极的主持态度)4.法官职权主义特点:a.在侦查阶段,基本上由国家机关开始,而且需要保密。b.全卷移送主义被采用在起诉阶段。c.审判进程中对抗性活动处于从属地位,法官的审问处于主地位五、刑诉法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控审分离、平等对抗、诉讼及时、禁止重复追究、适度原则。具体规范见课本65页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刑诉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的性质和职权范围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承担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是主要的专门机关,除此之外还包括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以及各级海关下设的走私侦查部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这是人民法院的性质。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1。对受理的刑事案件,有权审理和作出裁判。2.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3.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4.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5.有权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6.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