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颁 布 单 位 :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号 :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38号 颁 布 日 期 : 2016-01-18 执 行 日 期 : 2016-03-01 时 效 性 : 现 行 有 效 效 力 级 别 : 地 方 规 章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居 住 区 配 套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管 理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规 划 法 》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居 住 区 ,是 指 城 市 不 同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的 居 住 生 活 聚 居 地 ,包 括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居 住 区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居 住 区 。 本 规 定 所 称 居 住 区 配 套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是 指 与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相 对 应 配 建 的 、能满足居 住 区 居 民 物质与 文 化生 活 需要、提供公 共 服 务 的 设 施 总称 , 包 括 教育、医疗卫生 、文 化、体育设 施 和 行 政 管 理 设 施 、服 务 设 施 、福利设 施 、公 园及市 政公 用设 施 等 。 居 住 区 配 套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具体类别 按照本 市 居 住 区 配 套 公 共 服 务 设施 的 设 置标准确定 。 第 三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内新建 居 住 区 的 配 套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规 划 、建 设 、移交、登记和 使用管 理 , 适用本 规 定 。 本 规 定 实 施 前已完成国 有 建 设 用地 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 不 适用本 规 定 。 第 四条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管 部门负责本 市 居 住 区 配 套 公 共 服 务 设 施的 组织协调工作, 并组织实 施 本 规 定 。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范 围 内 居 住 区 配 套 公 共 服 务 设施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国 土 规 划 、城 管 、教育、卫生、文化、民政 、交通、公 安、工 业和 信息化、邮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