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信贷业务保证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保证担保管理,规范信贷保证担保业务办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保证担保,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按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保证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可以在信贷业务担保中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结合使用
第二章 保证人 第五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 2 — 其他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第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办理保证担保业务时,应当优先选择代偿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三年(含)以上,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有严格、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三)收入来源稳定,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现金流量充足,具有较强的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四)信用状况良好,自身及控股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经济纠纷; (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