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承租人(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如下:第一章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第一条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条租赁用途:
第二章租赁期限第四条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第三章租金、租赁押金、物业管理费、其他杂费第五条双方约定租金为人民币元/月(大写);支付方式押个月的租金,付个月的租金
第六条租金支付方式为:(一)按每个月为一期支付;(二)首期租金元(大写),于签署本合同同时支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是: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第七条乙方同意支付甲方租赁押金人民币元(大写),以保证乙方退租时结清所欠租金及其他杂费,该笔租赁押金由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同时支付给甲方
本合同到期后,如乙方不再续约,并已结清所欠租金及其他杂费,且将公司注册地址迁出后,由甲方将剩余押金返还给乙方
第八条租赁期间,甲方承担(口水费/口电话费/口电视收视费/口供暖费/口制冷费/口燃气费/口物业管理费/口房屋租赁税费)等费用,乙方承担(口水费/口电话费/口电视收视费/口供暖费/口制冷费/口燃气费/口物业管理费/口房屋租赁税费)等费用
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第四章租赁房屋交付第九条甲方应当于年月日向乙方交付房屋钥匙,并按照交接清单由甲、乙双方清点房屋现状
第十条甲方应当结清本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与房屋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五章租赁房屋维修及交还第十一条如乙方为办公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造,应进过甲方同意,并且装修和改造方案必须符合消防及工程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当日将该租赁物业交付甲方,乙方须保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