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保护环境,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实施建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的监督。 第二章 征收管理 2 第五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基金的缴纳义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第六条 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第一批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 今后视《目录》增补或调整,相应调整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种类。 第七条 基金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销售、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征收标准为:电视机 15元/台、电冰箱 12元/台、洗衣机 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包括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一体台式微型计算机、台式微型计算机用显示器等)10元/台。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和征收标准见附件 1。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码和征收标准见附件 2。 3 第八条 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及使用环保材料的电器电子产品可给予减征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出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征收机关申请从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第十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