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篇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应用及完善作者:苗东升[基本案情]被告人范某、杨某犯诈骗罪一案,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宣判被告人范某、杨某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3月1日,原审被害人宋某不服一审生效刑事判决向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马村区人民检察院经复查后认为法院原审程序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错误,于2013年8月8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马村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2日向区人民检察院回复决定再审
2013年11月28日,马村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一)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人范某、杨某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中,马村区人民检察院采用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一定的示范、指导作用
但在有的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后,法院不做任何回复,审判监督效果令申诉人质疑
下文结合本案总结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运行状态,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并加以运用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
然而,由于再审检察建议在检察监督中的定位、运行机理以及和抗诉程序相协调的技术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使得其不仅面临着理论界的质疑,在实践中也受到限制,如在办理上述案件中存在以下问题:1
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时底气不足,法院工作人员有推诿现象
再审检察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体现,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更是找不到关于这六个字的描述
先期向法院送达时底气不足,且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也以法律没有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为由不接收该文书
制作再审检察建议文书时因法律没有具体的适用条件备受困扰
再审检察建议没有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