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税收秩序,保证个人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 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 筑业)的下列纳税人为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个体工商户; (二)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者; (三)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施工队或个人; (四)承包建筑业工程作业的工程承包人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承揽建筑业工程作业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征或 扣缴义务人
代征或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不含合伙制企业)支付应税款项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纳税人在结算应税款项时,能够提供该笔应税款项已纳个人所得税款有效凭证的,代征或扣缴义务人可不再扣缴该笔应税款项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从事建筑业工程作业的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 一、承包建筑业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按下列规定确定适用项目: 1 、按照承包合同或协议规定,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所有或者经营成果的一部分留归承包人所有的,对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承包人采取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 人所得税
二、从事建筑业工程作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业工程作业的 施工队或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营性质的,其从事建筑业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体 2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从事建筑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