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过程 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实施意见 主讲人:孙贵柱 主要内容: 一、出台背景 二、出台目的 三、依据 四、勘察设计文件审后变更概念 五、变更的原则 六、重大变更包括的主要内容 七、一般性变更 八、勘察设计单位出示变更文件要求 九、重大变更建设单位重新报审应提供的资料 十、重大变更审查合格后管理 十一、实施日期 一、出台背景 目前,工程建设过程中一些建设责任主体随意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严重干扰了设计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勘察设计文件的严肃性和工程质量安全。特别是在迎接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大量工程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施工图纸未加盖审查图章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出台目的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确保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质量安全。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变更概念 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和基坑支护设计文件评审通过后的变更 :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和对经评审通过后的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五、变更的原则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 2 、确需对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或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其中,住宅项目设计变更涉及到住房面积结构比例调整的,应报有关部门重新进行住房面积结构比例核算。 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委托不低于原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3 、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等资料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对评审通过后的基坑支护设计文件进行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等资料送原评审组织单位审查。 4 、因某专业重大变更,涉及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一并送审。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