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杭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 保 证 城 市 规 划 的实 施 , 根 据 《 杭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 特 制 定 本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杭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区 , 市 域 各 县( 市 ) 可 参 照 本 规 定 制 定 技 术 规 定 。 第 三 条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城 市 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 等建筑管 理 内容, 应符合本 规 定 。 风景区 、历史风貌保 护区 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 核心区 、地铁上盖物业、市 政基础设施 以及城 市 规 划 行政主管 部门确定 的 其它特 定 区 域 , 在规 划 设计时, 可 根 据 实 际情况和特 殊要求确定 地块的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必要时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 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 定 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 市 居民私房翻建规 划 管 理 办法另行制 定 。 2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 五 条 本 市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建 设 用 地 , 根 据 其 主 要 用途 和 功 能 分 区 , 并 遵 照 《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 GBJ 137—90) 进 行 分 类 。 第 六 条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的 划 分 应 遵 循 土 地 使 用 相 容 性的 原 则 , 按 照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执 行 。 尚 无 控 制 性 详 细规 划 的 , 应 按 分 区 规 划 、中心镇总体规 划 和 本 规 定附录三《 各类 建 设 用 地 适建 范围表》 执 行 , 并 编制 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 建 设 项目, 应 由城 市 规 划 行 政主 管部门根 据 地 块对周边环境的 影响和 外部基础设 施的 条 件, 具体核定适建 范围。 凡须改变规 划 用 地 性 质, 且超出附录三规 定范围的 建 设项目, 应 先提供调整详 细 规 划 , 按 规 定程序报批 后执 行 。 3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 七 条 新 建 、改 建 和 扩 建 建 设 项 目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