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施工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检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而且《建筑法》第6 1 条、《合同法》第 2 7 9 条均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由此可见,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强制义务,验收与否决定了应由哪一方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但实践过程中,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便提前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使用后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而引发的诉讼也屡见不鲜
本文现就关于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有关法律后果的承担作一简单探讨: 一、现有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不得提前使用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 7 9 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 2 6 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6 1 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 4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1 7 条第 1 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