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罪名总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整理
其中划“—”的内容为修改的罪名,划“□”的内容为新增加的罪名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9、叛逃罪(第109条)10、间谍罪(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12、资敌罪(第112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6、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水罪(第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