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 家 发 改 委 、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 改 价格[2007]670 号),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基 价表 序号 计费额 收费基价 1 500 16.5 2 1000 30.1 3 3000 78.1 4 5000 120.8 5 8000 181.0 6 10000 218.6 7 20000 393.4 8 40000 708.2 9 60000 991.4 10 80000 1255.8 11 100000 1507.0 12 2000000 2712.5 13 400000 4882.6 14 600000 6835.6 2 单 位 : 万 元 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 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关 于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 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的指导意见 (讨论稿)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建设、监理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监理人双方合法权益,便于各方正确理解、计取相关费用,明确并简化监理业务承发包有关手续办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1.新《管理规定》界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分为勘案、设计、施工和保修等四个阶段,施工阶段服务称为"施工(工程)监理",其它阶段服务称为"相关服务",根据委托范围及工作内容分别按相应收费标准计取服务费用。 2.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按建设部第86 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划分),其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参考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3.施工监理服务费用计取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A%),其中A 为浮动幅度,在0~20之 间 取定,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工程情 况 协商确定。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见附 表 1)×专 业调整 系 数 (见附 表 2)×工程复 杂 程度调整 系 数 (见附 表3)×高 程调整 系 数 (常 州 地区均 为 1)。 (3)单份 监理合同 涉 及多 个不 同 复 杂 程度的单位工程时 ,如难 度大的工程建筑 面 积 或 造 价达 总工程量 40%以上 ,则 整 个建设项 目 复 杂 调整 系 数 可 按相应系 数 中最 高 值 取定。 (4)计费额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 目 均 按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