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 word 文档 下载可编辑 BJDA-C-(ZD)(XK)(BH)-17-2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化妆品生产企业选址建筑设计卫生审查) 许可项目名称:化妆品生产企业选址建筑设计卫生审查 编号:38-36-01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 3 号 第五条)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13 号 第九条) 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法律规范》(卫法监发[2024]177 号) 5.《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京药监发[2024]32 号) 6.《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京药监发[2024]34 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 2 个工作日 审核 14 个工作日 复审 2 个工作日 审定 2 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企业选址建筑设计卫生审查由市药监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申请人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选址建筑设计卫生审查申请表》2 份; 2.企业选址情况说明 2 份; 3.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地理方位示意图、厂区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平面示意图)及说明和有关参数材料 2 份; 注①:生产车间平面示意图应符合下列要求:⑴提供图纸比例;⑵标明各车间的名称、面积及长、宽、高;⑶标明人流、物流方向;⑷标明风淋、紫外线灯、地漏、水池、除湿防霉等卫生设施;⑸空气净化区域要标明净化级别,并用与主图不同的颜色或加重线条明显标注。 注②:质量检验场所平面示意图应标明面积及名称。 4.卫生设施说明材料 2 份; 5.拟生产的产品类别、品种目录 2 份; 6.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型的产品需分别列出)2 份; 7.企业生产用水来源说明,其中非市政管网供水的还应提供水质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的复印件,检测报告应是经国家认证具有水质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检测报告; 8.生产眼部、口唇部、儿童类、膏霜类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三十万级干净室(区)的设计方案及工程设计图 2 份; 注:净化设施工程设计图中应标明各车间名称,送风、回风的位置和高度,并注明机房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