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承诺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印鉴卡规定 1
印鉴卡用途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申请印鉴卡的必备条件 (1)具有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2)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有效期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有效期为 3 年
期满前 3 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印鉴卡的申请程序、审批主体、变更手续 (1)审批主体 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2)申请程序 医疗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申请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 4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发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3)变更手续 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