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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办法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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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办法 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X 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7〕32 号 《XX 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7 年 2 月 10 日 XX 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全过程实施同步监督,开展预警纠错、绩效测评以及提供信息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的监督行政审批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监察机关应当完善电子监察系统,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综合协调和组织开展各项电子监察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配合做好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互联网站上公开经市政府同意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相应的审批实施办法,方便申请人在网上下载行政审批申请材料以及采用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审批结果查询和其他便民服务,对适合网上审批的事项应当实现网上审批。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取得并可以公开的审批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互联互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监察机关运用电子监察系统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实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二)监督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三)预警和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审批行为; (四)受理网上行政审批投诉; (五)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绩效测评工作; (六)收集审批资料和数据,提供信息服务。 第八条监察机关在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时,主要对行政审批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的情况; (四)对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五)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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