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杜绝医疗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减少医疗纠纷(以下简称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医院,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科室。 二、具体实施细则 (一)纠纷及事故的预防及处置 1、组织学习及考核 1)医院按照医疗安全知识培训计划邀请国内、省内知名的医学专家来院讲课二次。授课内容:结合《条例》及相关法律及案例讲解纠纷、事故的防范及处理。2)就《条例》及医院的核心制度每年考核一次,并有记录。3)各科室利用早会每月一次用 20-30 分钟时间学习《条例及医院核心制度,并做好记录。 2、医疗文献的管理 1)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及时送交病案室归档。2)病程记录在电脑完成后马上存放在病历中,因抢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的,必须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慎防患者家属突然提出封存病历。3)严禁涂改、伪造、隐匿或抢夺病历资料。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修改病历资料。 1 (1)患者、家属已经复印的病历资料。(2)司法机关已经调阅的病历资料。 (3)已经发生纠纷的患者病历资料。5)对因交通肇事、打仗斗殴住院患者的病历修改时要慎重。 3、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和启封。1)病历复印。(1)患者、家属有权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知情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2)患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复印病历。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②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④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⑤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 2 份证明,死亡命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⑥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