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35 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61—83(试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试行日期:1984 年 6 月 1 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路径选择第三章气象条件第四章导线、绝缘子和金具第五章导线排列第六章杆塔与基础第七章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附录一典型气象区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第 1.0.2 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第 1.0.3 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工程特点,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第 1.0.4 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良田,少占农田。第 1.0.5 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 35 千伏及以下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两线一地制架空电力线路和按专用标准设计的架空线路(如铁路信号自动闭塞线路、电车线路等),以及有金属护层的架空电力线路。第 1.0.6 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路径选择第 2.0.1 条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导线截面选择和在城市规划区预留走廊等,可根据 5—10 年用电负荷的发展规划确定。第 2.0.2 条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和杆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二、应尽量少占农田;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邻近设施如电台、弱电线路等的影响;四、应尽量减少与其它设施的交叉;五、应尽量避开有爆炸物、易燃物和可燃液(气)体的生产厂房、仓库、贮罐等;六、应尽量避天洼地、冲刷地带以及易被车辆碰撞等处;七、不应引起交通和机耕困难;八、应与城镇规划相协调。第三章气象条件第 3.0.1 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所用计算气象条件,应根据当地的气象资料和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确定。对 35 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一般采用 15 年一遇的数值;对 10 千伏及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一般采用 10 年一遇的数值。如沿线气象资料与附录一典型气象区接近,可采用典型气象区所列数值。第 3.0.2 条对 35 千伏的架空电力线路,最大设计风速应采用离地面 15 米高、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