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附件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有关区域限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环境保护部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土壤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对未完成上一年度国家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4 —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对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超过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承载能力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情形。第四条环境保护部主管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管理机构)负责区域限批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汇总限批建议,办理报审手续,起草限批决定文书,组织实施区域限批决定,并监督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区域限批管理要求。环境保护部主管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工作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相关管理机构)负责认定限批情形,提出限批建议,以及限批期间的整改督查和现场核查。第五条区域限批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一)认定限批情形;(二)下达限批决定;(三)整改督查和现场核查;(四)解除限批。—5 —第六条相关管理机构通过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举报等途径,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批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