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管理办法 1
制定目的 为建立各相关部门对生产异常的责任制度,以减少效率损失,提高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公司生产过程中异常发生时,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办法处理
权责单位 (1 ) 总经办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 常务副总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生产异常报告单 2
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生产异常,系指造成制造部门停工或生产进度延迟的情形,由此造成之无效工时,可称为异常工时
生产异常一般指下列异常: (1 ) 计划异常:因生产计划临时变更或安排失误等导致的异常 (2 ) 物料异常:因物料供应不及(断料)导致的异常
(3 ) 设备异常:因设备故障或水,气,电等原因而导致的异常
(4 ) 品质异常:因制程中发生,发现品质问题而导致的异常
(5 ) 技术异常:因产品设计或其他技术问题而导致的异常
生产异常报告单内容 发生生产异常,即有异常工时产生,时间在十分钟以上时,应填具《异常报告单》
其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项目: (1 ) 生产批号:具发生异常正在生产的产品之生产批号或制造命令号
(2 ) 生产产品:填具发生异常时正在生产的产品之名称,规格,型号
(3 ) 异常发生部门:填具发生异常之制造部门名称 (4 ) 发生日期:填具发生异常之日期 (5 ) 起讫时间:填具发生异常之起始时间,结束时间
(6 ) 异常描述:填具发生异常之详细状况,尽量用量化的数据或具体的事实来陈述
(7 ) 停工人数,影响度,异常工时:分别填具受异常影响而停工之人员数量,因异常而导致时间损失之影响度,并据此计算异常工时
(8 ) 临时对策:由异常发生之部门和责任部门共同对策临时应争措施
(9 ) 填表部门:由异常发生之部门经办入员及主管签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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