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 号)规定,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和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这里所述的“跨地区工程”是指工程为一条线,如公路、铁路、河流、长途管线等,不能理解为从甲地到乙地的定点工程
总包人应扣缴哪些税种
票据如何操作
为了说明问题,举一个普通的例子:A 公司具有总承包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1000 万元,向 B 企业进行分包,合同价款400 万元
一、代扣税种问题, 1、应代扣营业税,正是由于《营业税条例》的规定,A 企业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必须无条件的对分包给 B 企业的400 万营业税进行代扣,代扣营业税为400*3%=12 万
2、代扣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因这些税种是流转税的附加税,一旦发生了流转税,就产生了计算城建税和附加的计税依据,因此只要有营业税的产生,就必须产生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A 企业应代扣城建税12*7%=0
84 万,代扣教育费附加 12*3%=0
36万,代扣地方教育费附加 12*1%=0
以上共代扣税款12+0
32 万,代扣税收负担率 3
3、不能代扣印花税,因《印花税暂行办法》并没有赋予总包人代扣的义务,AB 双方各自向合同签订地(劳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A 企业应缴印花税为 1000 万*0
03%+400 万*0
03%=4200 元,B 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400 万*0
03%=1200 元, 4、不能代扣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