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应当如何确定原告和被告 1 4 4 《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杨磊律师整理 一、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将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作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总承包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分包单位就分包合同纠纷直接起诉建设单位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三、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 因共同承包、联合承包而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的,应以共同承包人、联合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发包方仅起诉一方承包人或者仅一方承包人起诉发包方的,应通知或追加其他承包人参加诉讼。 共同承包人、联合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应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 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 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 有共同权 益 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五 、建筑施工企业有营业执 照 的分支 机 构 ( 如分公 司 、工程处 、工区 、项目经理部 、建筑队 等 ) 所 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诉至人民 法院的,可以以该分支 机 构 作为诉讼主体,也可以以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 机 构 无营业执 照 的,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应以该建筑施工企业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 机 构 坚 持 以建筑工程的承包方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设单位起诉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 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