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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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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锡国资委〔2007〕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增资扩股等股权投资; (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四条 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和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六)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七)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对外投资; (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与统计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和后评估等监督管理;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专家论证; (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并按程序实施投资决策,组织对外投资; (四)开展投资分析,加强投资管理; (五)落实项目责任制。 第七条 企业董事会为投资决策机构。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不断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决策行为,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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