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城市房屋拆 迁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补偿,是指在拆迁房屋中,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按规定标准折 算成货币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安置房的安置形式。 第四条 经政府批准,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性质未定的房屋拆迁,应当按本 办法实行货币安置补偿。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货币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被拆迁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采用货币安置补偿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被拆除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货币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三)拆除出租房屋(含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赁关系),出租人和承租人对 货币安置款的分配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四)房屋产权有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五)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 (六)其它不适宜货币安置补偿的情形。 第六条 实施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货币安 置补偿测算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补偿总费用85%的资金,存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 门指定银行的拆迁货币补偿专户后,方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 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拆迁人含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 (二)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质、地段、地址、等级、成新率; (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直管住宅和公有非住 宅房屋以公房租赁契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货币安置补偿款的数额、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五)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拆迁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应使用统一文本。 第八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作价补偿款和居住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 房屋作价补偿款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