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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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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 定义范围 (一)早产儿是指胎龄<37 周出生的新生儿,是新生儿死亡发生的重点人群,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本规范将早产儿分为: 1.低危早产儿:胎龄≥34 周且出生体重≥2000 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高危早产儿:胎龄<34 周或出生体重<2000 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 月龄。小于28 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 月龄。 二、工作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 1.加 强 妇 幼 健康服务机构能 力 建设 ,提高早产儿救 治 和保健服务能力。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建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 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 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保健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的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低危早产儿专案管理。 (四)其他医疗机构 1.遵照本规范、相关疾病诊疗规范、技术指南及建议等,为早产儿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2.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新生儿科或儿科要承担与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救治工作和/或提供早产儿保健服务。 3.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相关科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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