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 一、在概念上的异同 不同点: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普通合伙企业有以下特点: 1,只能由普通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有以下显著特征: 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的成员均为普通合伙人(特殊的普通股合伙企业除外),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成员则被划分为两部分,即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相同点: 1,二者都有普通合伙人的参与 2,执行事务的合伙人都在普通合伙人中产生 3,两种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在设立条件上的异同 不同点: 1,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未作规定。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 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有限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50 个一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该有1 个普通合伙人。 ○2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