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第一节临床前毒理学评价概述第二节急性毒性试验第三节长期毒性试验第四节局部毒性试验第五节影响毒性试验的因素第一节临床前毒理学评价概述新药非临床毒理学评价体系的建立、发展与完善,是人类对于新药毒理学认识与发展的过程,其中折射着药物对机体严重损伤带给人类的一次次伤害。1937年美国的二甘醇磺胺事件源于未经性任何动物毒性试验而造成107人死亡;1954年法国的有机锡胶囊致102人死亡、百余人视力障碍事件则起因于急性毒性试验观察时间仅为24小时;发生于1962年、被美国《月球》杂志列为20世纪十大科学错误之一的“反应停”事件,即孕妇服用了止吐安眠药——沙利度胺(thalidomide,俗称“反应停”)导致四肢短小甚至无四肢畸形儿出生的原因,是未全面检验其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新药非临床毒理学评价体系的建立、发展与完善,是人类对于新药毒理学认识与发展的过程,其中折射着药物对机体严重损伤带给人类的一次次伤害。GLP颁布的背景这些惨痛的教训,尤其是“反应停”事件促进了人们对于新药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的认识及相应法规的建立,人类以高昂的代价促成了1964年《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的制定,即著名的“赫尔辛基宣言”。随后,建立与完善新药评价体系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1972年,新西兰最早立法要求所有进行科学实验研究的实验室进行注册,即为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LaboratoryPractice,GLP);1973年丹麦提出蕾丝的“国家实验理事会法案”。1976年美国开始试行GLP规范,1978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颁布世界第一部药品安全性评价研究规范,即《药品非临床安全研究工作质量管理规范》。之后其他国家也纷纷进行了GLP立法,从此GLP成为国际通行的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规范。•国内GLP发展历程我国自1985年实施《新药审批办法》,1994年开始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2001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使GLP监督管理进入了强制执行的法治阶段。2003年执行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及《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开始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实施GLP检查和认证工作;2007年修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并更名为《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研究步入新的发展阶段,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制度、标准、技术要求亦从相对空白发展到目前法律体系建设相对完整和规范的状态。一、我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概述•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中的急性毒性试验及长期毒性试验要遵循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的要求。我国现行GLP即《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于2003年9月1日起公布实施,包括九章四十五条。其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非临床研究中的相关事宜进行管理。以此保证新药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为提高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提供保障。•按照GLP管理规范的要求,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毒理学试验必须在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SFDA)批准、GLP认证资质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进行。其主要内容如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符合要求的实验设施、设备和实验材料标准的操作规程规范的研究工作流程非临床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单次给药的毒性试验毒动学实验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局部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试验依赖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及其他相关试验二、新药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的主要内容•新药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的内容通常分为一般毒理学评价和特殊毒理学评价等,前者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全身性用药小鼠和(或)大鼠及犬的急性毒性试验2.全身性用药小鼠和(或)大鼠及犬的长期毒性试验3.安全药理学研究(详见第五章)4.局部用药的急性毒性试验5.制剂的安全性试验(异常毒性试验、过敏试验、热原试验、卫生学试验、溶血试验和降压物质检查等)三、新药毒理学评价的意义新药毒理学评价的目的是确保临床患者和亚健康者的用药安全,通过临床前毒理学评价等能发现和明确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