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1要点一: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要点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要点三: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2(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