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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无处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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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人生无处不挑战人生无处不挑战 吴飞飞 1 20XX 年,夏,炎热。 我告辞了十年象牙塔生活,婉拒了某部属高校伸出的橄榄枝,带着对大北京生活的茫然和向往,来到国家检察官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报到。 那时我对北京生活一无所知,对学院也仅仅是略知一二。记得在来之前,当时的博士同学张磊(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讨论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还跟我闲聊,说学院(香山校区)在石景山区香山南路 111 号,那我们以后到北京了,可以和你一起爬香山、赏红叶。我欣然应允。谁承想,到了北京才知道,学院尽管地处香山南路,但实则距离香山公园还有一段路程,乘坐公交车有 12 站地,近 1 个小时的车程。好一个香山南路!也可能这个距离在北京就不算远吧!不过截至完稿距约定已十二年有余,我和张教授也没有共赴香山…… 根据学院规定,没有工作经历的新入职人员必须先到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景山区院”)锻炼半年。因此,20XX 年 9 月—20XX 年 1 月,我是在石景山区院度过的,主要是在公诉处锻炼。那时的石景山区院还没有现在这么气派的办公楼,临时借用鲁谷大街旁的一个宾馆办公,条件比较简陋。正是在这里,我完成了自己近半年的实务锻炼,第一次查阅卷宗,第一次到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次出庭公诉……还被时任石景山区院检察长王振峰特别批准列席检委会。 记得有一次,检委会讨论一个关于故意损害的抗诉案件。具体案情记不清了,大致是几个年轻人聚会喝酒后发生冲突,一个男生用酒瓶扎伤了同行的女生,造成女生重伤后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并缓刑。汇报的承办人和所有检委会委员都认为法院判决跨越了两个量刑档次,量刑畸轻,但是却没有更充分的理由提请抗诉。在大家一筹莫展之计,王振峰检察长问我的意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见是什么。我分析案件事实后,提出被告人用酒瓶扎伤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损害,而且行为性质和主观恶性都比较恶劣,应当抗诉。具体而言,被告人是在捡起酒瓶后,将酒瓶磕碎,手持瓶碴扎伤被害人,这与直接从地上捡起瓶碴伤人的主观恶性明显不同,该行为属于故意制造行凶工具伤人,主观恶性极大。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明显量刑畸轻。我的观点得到王振峰检察长和各位委员的一致认可,最终二审支持检察院抗诉意见,依法改判。 2 20XX 年,一个特别的年份。 这一年,我经历了人生中极其重要的一次转折:调任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讨论室工作。从学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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