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之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也称再审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即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有法定理由,即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判决、裁定确有错误:(1)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具体权限是:(1)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3)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
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再审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2 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在 2 年内申请再审
( 二) 提起再审程序的程序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